《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span>
那么,哪些企業需要做環境信息披露,該怎么做呢?我們今天一起來看看。
1.1、重點排污單位;
1.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2.1、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
2.2、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
2.3、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
2.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2.5、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
2.6、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2.7、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
2.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3.1、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
3.2、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論。
4.1、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4.2、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5.1、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撤銷等信息;
5.2、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5.3、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5.4、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5.5、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息: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有如下情形: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